北京东方汉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汉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顺路大禹酒店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364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汉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756337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99号大雨饭店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6042702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北京京顺路大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75884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东方汉星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汉星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京顺路大禹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方汉星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大禹公司名下价值53435710.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方汉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顺路大禹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435710.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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