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利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薛世平。
本院在办理鄂尔多斯市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6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款538134元,案件受理费4591元,执行费77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正权
审判员 娜 庆
审判员 王铭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