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翰鼎建设有限公司

东胜区**和木业专营店、内蒙古翰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东胜区**和木业专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02MAONC3
8B25,住所地东胜区易兴国际建材城木材市场。
经营者:**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翰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MAOMXY6WX6,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路金水源煤炭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郭毛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毛仁,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翰鼎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5日,汉族,个体,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人东胜区**和木业专营店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翰鼎建设有限公司、郭毛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内060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翰鼎建设有限公司、郭毛仁、***应给付申请人东胜区**和木业专营店货款1023482元、违约金176518元,共计1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郭毛仁账户内扣划共计92414.62元、从被执行人***账户内扣划共计4000元、从被执行人内蒙古翰鼎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共计312000元,已上三项合计408414.6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91585.38元。执行费14400元***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200000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呼布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余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