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州四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026号 原告:湖州四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青山村里窑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南村南环路商住楼2-105、106号。 责任人:**。 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昌现代城B座A516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四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州四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四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四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财产保全费608元,合计诉讼费1244元,由原告湖州四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