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浔练市**晶施工队、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851号 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11号。 经营者:**晶,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南村南环路商住楼2-105、106号。 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昌现代城B座A5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与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8元,减半收取计4664元,由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