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851号
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11号。
经营者:**晶,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南村南环路商住楼2-105、106号。
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昌现代城B座A5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与被告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8元,减半收取计4664元,由原告南浔练市**晶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