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宏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浔分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343660.38元,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3708号民事 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