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11489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11489号
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区阳澄湖大道创投工业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9309176J。
法定代表人:ThomasMosbach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润,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利海.亚洲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75006472。
法定代表人:代登芝。
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就广西桂林机场航站楼及站坪配套设施扩建工程航站楼机电安装工程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球形喷口和温控桶形喷口。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完成交付,货值总计436889.58元,但被告仅于2018年4月、2018年8月和2019年2月支付部分货款总计260000元,仍拖欠原告176889.58元。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现原告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6889.58元和违约金21884.4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6889.5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合同两份、延迟付款说明、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装箱单予以佐证,被告未到庭抗辩,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同》两份,约定就广西桂林机场航站楼及站坪配套设施扩建工程航站楼机电安装工程项目,被告向原告采购球形喷口、温控桶形旋流风口;在下达书面订单后7天内,购买方须首先支付30%的预付款,余下的70%在发货后的30天内支付;迟延付款最高罚款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上述两份《合同》约定货款金额分别为197896.84元、240192.5元,总计438089.34元。
2018年4月8日、5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张,金额总计436889.64元。原告称,后续税率调整了,所以实际开票金额比合同约定金额低。
原告提交的发货单载明案涉货物于2018年4月27日、5月8日发货。
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延迟付款说明,称由于项目付款不及时和公司业务运营成本高的缘故,从而导致被告公司对于2018年签订的(广西桂林机场项目球形风口、温控桶型旋流风口,合同总金额为438089.34)的采购合同没能及时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深表歉意。
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货款260000元,现拖欠176889.58元。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付款,故本院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应支付货款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延迟付款违约金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结合案情特点酌情调整为以货款176889.58元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无相应证据佐证亦无相应合同依据,本院碍难支持。
被告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货款176889.5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8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37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雅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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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