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29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区阳澄湖大道创投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ThomasMosbach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润,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法定代表人:代登芝。
申请执行人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1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广西妥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货款176889.5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主要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5月7日、5月8日、6月7日、6月8日、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人行、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笔,共计100109.15元,未发现其他财产。
3、2021年5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续(2020)苏0591执保5740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8日),已成功扣划银行存款共计100109.15元,其中3162.00元已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其余96947.15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扣划的其他款项。
5、本院以登记方式查封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机动车1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分。
6、本院向被执行人经营地所在的南宁市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信息,反馈无不动产。
7、因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10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7478.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96947.15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20531.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162.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军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