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圣地电力安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伊金霍洛旗圣地电力安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4876号
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负责人:孔祥鑫,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金***圣地电力安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
法定代表人:王波,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伊金***圣地电力安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元(原告已预交),由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