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2909号
原告:廖发根,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程**,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下渡路606号一幢(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61806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昌庆,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三明市徐碧梅列工商联大厦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05033006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廖发根与被告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发根以与三明市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发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廖发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