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481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下渡路606号一幢(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61806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张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张荆村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512756311N。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贡川镇张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81执121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韶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