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9民初920号
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金龙镇大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下渡路606号一幢(七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章贡区。
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