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异5号
案外人:三明市兴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元酒店),住所地三明市建设镇三宝商业广场29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33575391XU。
法定代表人:许家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宏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下渡路606号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61806908。
法定代表人:姜军,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府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大田县建设镇综合市场一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55098339R。
法定代表人:陈良金,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宏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三明市兴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对执行位于大田县建设镇建设村259号5幢301室至1023室共184套住宅、5幢106号至110号及205号共6间店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宏盛公司与雅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闽0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判令雅府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673.528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宏盛公司遂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执2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2017)闽0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闽04民初1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雅府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案外人兴元酒店不服提出书面异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闽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闽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中院重新审查。2017年3月2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查作出(2017)闽0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请求。案外人兴元酒店未提起异议之诉,该执行裁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案外人兴元酒店已就本案执行标的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已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且未在法定期限提起异议之诉,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后,案外人兴元酒店再次就该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执行异议,该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三明市兴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范美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建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