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安市供电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坡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1DG3QXF。 负责人:**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下渡路606号一幢(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618069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永安市大陶口机砖厂,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4487L。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安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供电公司)、被上诉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亨泰公司)、***、永安市大陶口机砖厂(以下简称大陶口机砖厂)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讼争的变压器及高压电网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及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本案讼争的变压器及高压电网的经营者(所有人、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义务人)如何认定、本案当事人对变压器(10千伏高压)的维修(更换瓷瓶)的各项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即变压器的维修是否需要报批、供电单位是否需要配合及如何配合等),即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失等事实,是本案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而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未作具体查明、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1元、上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安市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林 慧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