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利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2民初1055号
原告:杭州利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国中路205号(***建国旅馆)4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47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利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利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利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邵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