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葛市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6464号 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葛市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分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坡***磨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葛市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市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分公司、长葛市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分公司、长葛市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河南捷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