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太阳广场海逸阁五楼501。
法定代表人:肖远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鹏,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花,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95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华强公司上诉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以**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华强公司向其借款600万元未全部偿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华强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为此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据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现有证据显示,华强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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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筱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倩因
郑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