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

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一点红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67479700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太阳广场***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92752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2023)浙0726执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726民初1556号判决书已于2022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9623.55元,随即向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19623.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罚款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网银)存款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梅赛德斯奔驰、×××大众汽车牌、×××马自达牌、×××**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线下到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地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户籍登记所在地的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人员下落。截止目前,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因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726执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威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