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

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嘉捷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91民初19372号 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OHSIEWGUAT。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多世公司)与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亿多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多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捷公司向亿多世公司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租金共计1858878元;2.判令**嘉捷公司向亿多世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期应付租金1327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1年8月6日为51695.04元;自2021年8月7日起,以应付全部未付租金18588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嘉捷公司承担律师费60400元;4.判令**嘉捷公司承担亿多世公司因本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5916元;5.判令亿多世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天河区先烈东××房行使抵押权,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1至4项诉讼请求的款项;6.判令亿多世公司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对第1至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嘉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亿多世公司是在中国境内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独资公司。经友好协商,亿多世公司向**嘉捷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融资租赁框架合同(最高额租赁)》,就融资的额度、方式、期限等进行约定。**嘉捷公司在框架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向亿多世公司申请设备融资租赁,亿多世公司给予**嘉捷公司授信501.5万元。亿多世公司可以根据该框架合同与承租人于不同时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单次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亿多世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约定将***所有的位于天河区先烈东××房抵押作为**嘉捷公司在框架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之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框架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框架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债权时,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亿多世公司与**嘉捷公司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其后,双方根据《房地产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在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框架合同签署后,亿多世公司与**嘉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亿多世公司以总价400万元的价购买租赁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亿多世公司向**嘉捷公司付清了租赁物的购买款项。亿多世公司与**嘉捷公司签订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由亿多世公司将上述租赁物出租给**嘉捷公司使用。租赁期限3年,租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租金分36期支付,每期1个月,每期租金为132777元;租金支付期限和方法为:第1期为起租日5日内以转账支付,从第2期开始每期首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支付。***、**嘉捷公司、亿多世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约定由***作为保证人就租赁合同项下**嘉捷公司的所有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嘉捷公司、亿多世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约定由***作为保证人就租赁合同项下**嘉捷公司的所有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嘉捷公司自2019年8月起向亿多世公司支付租金,期间均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且出现全额欠付当期租金的情形。为此,亿多世公司委托律师向**嘉捷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嘉捷公司支付全部租金,但**嘉捷公司至今未履行。亿多世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庭审中,亿多世公司变更第6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嘉捷公司第1至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付款义务。 **嘉捷公司、***、***共同辩称: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只能用于清偿所欠的租金,不能用于清偿亿多世公司诉讼请求第2项利息、第3项律师费、第4项财产保全保险费。第二,双方属于借贷关系。涉案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几套华为交换机,属于多年前的产品且已属于被迭代或者报废的产品。**嘉捷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在与亿多世公司商谈之后,以名为租赁融资实为借贷的方式实施了本项目,从亿多世公司获得400万元的信贷资金后再按照融资租赁的计算方式逐期分3年还款,故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且不应适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及逾期付款的补偿费用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第三,如果法院认定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那么***、***所提供的担保并不符合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责任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嘉捷公司(需方)与案外人深圳市黄埔工贸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简称黄埔工贸公司)签订编号为HQ20150226《产品供货合同》,**嘉捷公司向黄埔工贸公司购买5套型号QuidwayS9303的交换机,金额为7310000元。 2015年11月13日,黄埔工贸公司向**嘉捷公司开具8***为913750元、每张数量为0.625套,合计金额为7310000元、合计数量为5套的发票,货物名称均为型号QuidwayS9303的交换机。 2019年7月11日,亿多世公司(甲方、出租人)与**嘉捷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担保授信融资租赁业务之基础合同》,主要约定:双方拟签订《租赁合同》(融资租赁),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服务,并由抵押人***对乙方全部债务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乙方确认抵押人是依照法定程序自愿提供其名下合法财产天河区先烈东××房为本次融资租赁产生的乙方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2019年7月11日,亿多世公司(出租人)与**嘉捷公司(承租人)签订编号为FCDY20190710的《融资租赁框架合同(最高额租赁)》,主要约定:合同有效期限24个月,自2019年7月11日之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出租人给予承租人授信的最高额租赁为5015000元。最高额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不同时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单次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租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金额,不含承租人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在内。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租人在最高额范围内根据承租人实际需求,可以为出租人逐笔办理融资承租业务,不再逐个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办理每笔融资租赁业务,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单次租赁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以单次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019年7月11日,***(甲方、抵押人)与亿多世公司(乙方、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FCDY20190710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以最高额抵押于乙方,作为编号为FCDY20190710的《融资租赁框架合同(最高额租赁)》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为5015000元。经甲乙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5015000元。抵押物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12185号记载的为***单独所有、面积168.57㎡、位于天河区先烈东××房。债务履行期限内,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涉案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如下: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为亿多世公司,义务人为***,坐落天河区先烈东××房,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抵押范围为全部,最高债权数额5015000元。 2019年7月11日,**嘉捷公司签署《设备验收确认书》,确认:涉案租赁物已运抵承租人处,承租人己接收设备;设备与《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附表设备清单列明的设备一致;承租人己对上述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验收,设备已验收合格;设备完全符合设备的正常使用要求,所有零部件均己到位,且运行良好。合同附表载明租赁物详情如下:第①套设备,2010年制造,序列号为98QLE20838-001;第②套设备,2010年制造,序列号为98QLE24804-001;第③套设备,2010年制造,序列号为98QLE20843-001;第④套设备,2010年制造,序列号为98QLE24804-002;第⑤套设备,2011年制造,序列号为98QLE42409-004。亿多世公司提交前述涉案5套交换机设备合格证的照片,载明机型、定单、编号、质检员、日期等情况,用于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 2019年7月18日,亿多世公司(出租人)与**嘉捷公司(承租人)签订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5套型号QuidwayS9303的华为交换机,租赁期限36期,每期1个月,租赁期为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租金每期132777元。第1期至租赁物验收确认书或证明书交付之日起5日内以转账支付,从第2期开始每期首月5日之前支付,不论出租人是否发出租金付款通知书,承租人均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和方法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按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4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第1条约定,出租人将附表中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租货物及租赁物的生产商和出卖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前述选择,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购买租赁物,承租人有权直接与出卖人协商,并决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技术保证、售后服务和维护以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交易条件,承租人应对上述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对该选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选定和品质作任何建议或保证,并且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对于任何与租赁物的瑕疵有关的争议及赔偿应当由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进行解决。作为承租条件之一,承租人同意补偿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时所交纳的税费。第2条约定,在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第4条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数额及支付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应付金额的,承租人无条件同意其支付的款项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绝不对清偿顺序提出任何异议:(1)实现本合同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翻译费、搬运费、仓储费、差旅费,以及一方因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申请财产保全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的保险费等费用;(2)违约金;(3)主债务。承租人怠于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相关费用(包括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或者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费用后承租人怠于偿还该垫付款时,在出租人未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前,在此迟延期间,承租人应当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0.1%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第13条约定,承租人发生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租金时,经出租人催告后5日内未履行义务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立即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按本项规定返还租货物发生的修缮及其他费用,各项税款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就差额部分对出租人进行进一步赔偿。承租人有义务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出租人的债务: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或主张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如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翻译费、搬运费、仓储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差旅费等),违约金,欠付租金利息,租金。第16条约定,租赁期满、合间终止,合间解除以及因其他原因本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将租赁物以完整的、合理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给出租人,并运送至出租人指定的返还地点。第17条约定,双方同意承担因自己违反本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或另一方可能被牵连、控诉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赔偿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翻译费、搬运费、仓储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差旅费等),并以全额赔偿的方式来补偿另一方。 《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附表1载明: 期数 融资成本(按规定无需出具发票) 融资收益(开具增值税发票) 1 92917.02 39859.98 2 93842.94 38934.06 3 94778.09 37998.91 4 95722.55 37054.45 5 96676.42 36100.58 6 97639.8 35137.2 7 98612.79 34164.21 8 99595.46 33181.54 9 100587.93 32189.07 10 101590.28 31186.72 11 102602.64 30174.36 12 103625.07 29151.93 13 104657.69 28119.31 14 105700.6 27076.4 15 106753.91 26023.09 16 107817.71 24959.29 17 108892.11 23884.89 18 109977.23 22799.77 19 111073.15 21703.85 20 112179.99 20597.01 21 113297.87 19479.13 22 114426.87 18350.13 23 115567.14 17209.86 24 116718.76 16058.24 25 117881.87 14893.13 26 119056.56 13720.44 27 120242.96 12534.04 28 121441.18 11335.82 29 122651.34 10125.66 30 123873.55 8903.45 31 125107.95 7669.05 32 126354.65 6422.35 33 127613.78 5163.22 34 128885.45 3891.55 35 130169.79 2607.21 36 131466.9 1310.1 亿多世公司就《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附表1“融资收益”***金额向**嘉捷公司开具等额发票,并主张:每期租金132777元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收益两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经人民银行、***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业务的销售额不包括融资成本,故亿多世公司就“融资成本”***金额可以不向**嘉捷公司开具发票。 2019年7月18日,***、***分别作为甲方、保证人,亿多世公司作为乙方、债权人,**嘉捷公司作为丙方、被保证人、债务人,签订两份《保证担保协议》,均约定:甲方自愿为丙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丙方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丙方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及基于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产生的其它费用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丙方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2年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7月18日,亿多世公司(甲方)与**嘉捷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ECCPA20190710的《买卖合同》。前述合同附表载明的标的物与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一致,均为5套型号QuidwayS9303的华为交换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载明:2019年7月24日,亿多世公司作为填表人,**嘉捷公司作为承租人,对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进行登记。 2019年7月26日,亿多世公司向**嘉捷公司付款400万元,备注“货款”。**嘉捷公司向亿多世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400万元。 亿多世公司提交有关**嘉捷公司的《还款明细表》载明:截至2021年8月6日,**嘉捷公司合计已付租金2921094元,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1858878元,违约金51695.04元,自2021年8月7日开始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为1858878元。亿多世公司陈述,为履行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向**嘉捷公司提供了包含但不限于准备合同文件、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等行政服务,故另向**嘉捷公司收取40000元服务费;**嘉捷公司自2021年6月5日开始未再支付租金,故2021年8月6日以前的违约金以每期应付租金132777元×年利率24%×逾期日数的方法计算,自2021年8月6日以后的违约金以剩余全部应付未付租金×年利率24%的方法计算至**嘉捷公司全部清偿之日止。《还款明细表》载明具体内容如下: 期数 应付租金金额(元) 到期日 付款日 逾期日数 已付租金 未付租金 违约金(年利率24%) 1 132777 2019.08.05 2019.07.24 0 132777 0 0 2 132777 2019.09.05 2019.09.06 1 132777 0 87.31 3 132777 2019.10.05 2019.10.08 3 132777 0 261.92 4 132777 2019.11.05 2019.11.04 0 132777 0 0 5 132777 2019.12.05 2019.12.05 0 132777 0 0 6 132777 2020.01.05 2020.01.02 0 132777 0 0 7 132777 2020.02.05 2020.02.19 14 132777 0 1222.28 8 132777 2020.03.05 2020.03.10 5 132777 0 436.53 9 132777 2020.04.05 2020.04.02 0 132777 0 0 10 132777 2020.05.05 2020.05.19 14 132777 0 1222.28 11 132777 2020.06.05 2020.06.18 13 132777 0 1134.97 12 132777 2020.07.05 2020.07.21 16 132777 0 1396.89 13 132777 2020.08.05 2020.08.20 15 132777 0 1309.58 14 132777 2020.09.05 2020.10.22 47 132777 0 4103.35 15 132777 2020.10.05 2020.11.04 30 132777 0 2619.16 16 132777 2020.11.05 2020.11.30 25 132777 0 2182.64 17 132777 2020.12.05 2020.12.30 25 132777 0 2182.64 18 132777 2021.01.05 2021.01.29 24 132777 0 2095.33 19 132777 2021.02.05 2021.03.24 47 132777 0 4103.35 20 132777 2021.03.05 2021.04.15 41 132777 0 3579.52 21 132777 2021.04.05 2021.06.25 2021.06.30 81 86 50000 82777 0 2663.01 4680.87 22 132777 2021.05.05 2021.08.06 93 132777 0 8119.4 23 132777 2021.06.05 2021.08.06 62 0 132777 5412.94 24 132777 2021.07.05 2021.08.06 32 0 132777 2793.77 25 132777 2021.08.05 2021.08.06 1 0 132777 87.31 26 132777 2021.09.05 / / / 132777 / 27 132777 2021.10.05 / / / 132777 / 28 132777 2021.11.05 / / / 132777 / 29 132777 2021.12.05 / / / 132777 / 30 132777 2022.01.05 / / / 132777 / 31 132777 2022.02.05 / / / 132777 / 32 132777 2022.03.05 / / / 132777 / 33 132777 2022.04.05 / / / 132777 / 34 132777 2022.05.05 / / / 132777 / 35 132777 2022.06.05 / / / 132777 / 36 132777 2022.07.05 / / / 132777 / **嘉捷公司对《还款明细表》载明的已付租金起诉、金额予以确认,但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主张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提交其向亿多世公司收款400万元、付款2961094元的记录如下表: 付款日 付款金额(元) 付款备注 2019.07.24 40000 服务费 2019.07.24 132777 第一期租金 2019.09.06 132777 第二期 2019.10.08 132777 第三期还款 2019.11.04 132777 第四期租赁费 2019.12.05 132777 第五期租赁费 2020.01.02 132777 第六期租赁费 2020.02.19 132777 第七期租赁费 2020.03.10 132777 第八期租金 2020.04.02 132777 第九期租金 2020.05.19 132777 第十期租金 2020.06.18 132777 第十一期租金 2020.07.21 132777 第十二期租赁费 2020.08.20 132777 租赁费用 2020.10.22 132777 第十四期租金 2020.11.04 132777 第十五期费用 2020.11.30 132777 第十六期租赁费 2020.12.30 132777 第十七期租金 2021.01.29 132777 十八期租赁费 2021.03.24 132777 十九期租赁费 2021.04.15 132777 第二十期租赁费 2021.06.25 50000 租赁费 2021.06.30 82777 第二十一期租赁费 2021.08.06 132777 第二十二期租赁费 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25日向**嘉捷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因**嘉捷公司拖欠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第21、22期租金以及违约金,要求**嘉捷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金以及违约金274582.84元;又于2021年6月29日向**嘉捷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因**嘉捷公司拖欠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第21、22、23期租金以及违约金,要求**嘉捷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租金以及未到期未付租金2074432元;再于2021年7月29日向**嘉捷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嘉捷公司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第22、23、24期租金以及违约金,要求**嘉捷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租金398331元以及违约金;再于2021年8月3日向**嘉捷公司发出《律师函》,催促**嘉捷公司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第22、23、24期租金以及违约金,要求**嘉捷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到期未付及未到期未付的租金1991655元及逾期违约金。 2021年9月20日,为处理涉案纠纷,亿多世公司与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亿多世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并支付律师费60400元。广东信标律师事务所向亿多世公司开具等额发票。亿多世公司质证后认为律师费过高,应当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16〕298号)的规定进行调减。 诉讼过程中,亿多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916元。本院根据亿多世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粤0191民初1937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72195.31元的等值财产,并对该裁定予以执行。亿多世公司预交保全费5000元。**嘉捷公司质证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已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且办理抵押登记,即**嘉捷公司已为涉案合同的履行提供足额担保,亿多世公司在此基础上再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属于单方扩大损失的行为,相关费用不应由**嘉捷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中,编号为HQ20150226《产品供货合同》、编号为FCDY20190710的《融资租赁框架合同(最高额租赁)》、编号为FCD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编号为ECCPA20190710的《买卖合同》等在案证据,合同形式完备,采用书面形式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进行了约定,载明**嘉捷公司从黄埔工贸公司处购买5套型号的交换机后出卖给亿多世公司,再通过与亿多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前述交换机作为租赁物从出租人亿多世公司处租回的事实,即亿多世公司与**嘉捷公司采取售后回租模式订立了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嘉捷公司抗辩称与亿多世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系借款合同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嘉捷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亿多世公司与**嘉捷公司签订的《担保授信融资租赁业务之基础合同》《融资租赁框架合同(最高额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买卖合同》,亿多世公司与***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亿多世公司与***、***签订的《保证担保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应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亿多世公司依约履行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嘉捷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嘉捷公司支付部分租金后,至今已拖欠多期租金未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尽管《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第13条约定“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出租人的债务: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或主张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如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翻译费、搬运费、仓储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差旅费等),违约金,欠付租金利息,租金”,但亿多世公司在提交的《还款明细表》中对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的抵扣顺序并未按照前述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系亿多世公司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结合亿多世公司提交的《还款明细表》和**嘉捷公司的付款记录可知,截至2021年8月6日,**嘉捷公司共计付款2961094元。亿多世公司对于前述2961094元包含违约金51695.04元、22期租金共计132777元/期×22期=292109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则剩余应付未付租金为132777元/期×(36-22)期=1858878元。亿多世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确认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21年8月6日的违约金共计51695.04元;自2021年8月7日起,以剩余应付全部未付租金18588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第17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在内的诸多费用。亿多世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04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应由**嘉捷公司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第17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包括财产保全保险费在内的诸多费用。亿多世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5916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应由**嘉捷公司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内,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亿多世公司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和亿多世公司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其单独所有的天河区先烈东××房为《融资租赁框架合同(最高额租赁)》项下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记时设立。亿多世公司可以与***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租赁物的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嘉捷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亿多世公司诉请**嘉捷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保证责任。两份《保证担保协议》载明,***、***自愿为**嘉捷公司《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并依约履行,亿多世公司诉请***、***承担保证责任有合同依据。 关于服务费。亿多世公司主张其向**嘉捷公司提供了包含但不限于准备合同文件、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等行政服务故另向**嘉捷公司收取40000元服务费,但缺乏合同依据。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将40000元服务费抵扣前述律师费60400元中的40000元,则**嘉捷公司还应向亿多世公司支付律师费204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8878元; 二、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为51695.04元;第二笔违约金以18588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400元; 四、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916元; 五、若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64号207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六、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拍卖、变卖编号为FCDY20190710-1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3元,由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59元,由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1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