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24执9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彬,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42-144号太阳广场***五楼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粤0224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华强嘉捷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彬支付剩余工程款6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224执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本页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