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519号
原告:南阳亨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社区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17515002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鑫水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路北段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5R6HHX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南阳亨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鑫水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南阳亨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阳亨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亨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南阳亨鑫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