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定南县群玲水泥店与***、**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4民初211号之二
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赣州市定南县××××××××。
经营者:刘日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华,广东标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广东标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梅州市梅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与被告**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与被告**明、***、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协商,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3元,减半收取计8911.5元,由原告定南县群玲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  钟志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卢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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