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2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彦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油民,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军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