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执保217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办事处平安建设服务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L4LL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吉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披甲村北鲁中现代综合物流产业集聚园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5D8M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淄***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吉建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3年2月1日淄***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吉建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