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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63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