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02民初5044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声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