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927号
原告:山东辰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与和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D8YK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华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512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辰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华融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辰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辰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辰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海 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