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0民初66号
申请人:新河县佳旭水利机械厂,住所地新河县裕华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47584519M。
负责人:高肖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钊,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6号广厦名品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1XX2K。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经理。
原告新河县佳旭水利机械厂与被告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河县佳旭水利机械厂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海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晓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