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兰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965号
原告汉中兰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洋县。
法定代表人路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30548XXXX。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1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兰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兰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兰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兰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600元,减半收取304800元,由原告汉中兰德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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