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财保9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特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18号-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安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15。
法定代表人:周全兴。
申请人无锡市新特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安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5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新特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新特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5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毛云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