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湘1322民督1号
申请人新化县梅山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工业园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化县梅山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化县梅山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签订了《****一期室外绿化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由申请人以100000元的总价承包该处工程的劳务,工期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6日共35个日历天,被申请人无须支付预付款,待工程完工后再行付款。申请人如期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认可,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018年8月2日,经申请人催促,双方又签署了《对账确认函》,确认被申请人应付未付给申请人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因申请人系劳务承包,所有款项均系劳务工资,被申请人的拖延付款行为严重影响到了申请人及工人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对所欠款项已确认无误,不存在争议。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一期室外绿化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对账确认函》,要求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新化县梅山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工资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化县梅山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工资100000元。
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娄底市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往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