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741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南俊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号楼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9元,减半收取3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