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78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春,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汤莉,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号楼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03518N。
法人代表:王建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琦、徐廷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诉被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张春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张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春(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879元,减半收取343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春负担,反诉费用4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天骏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敬山
审判员 靳剑锋
审判员 谢长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