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3执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给付工程款17036899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受理费124021元,并承担执行费84437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其开发的房屋均被银行设置抵押或被多地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保全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13套房屋,经核实,因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在贵定县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首次登记及商品房预售登记,目前尚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导致上述不动产无法交易过户,故暂不能进行处置。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 军 审判员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