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执6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大厦A栋1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系***妻子),女,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