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执6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大厦A栋1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系***妻子),女,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5月1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02,930.7元及利息110,879元(利息以1,302,9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9月2日计算至2023年3月28日)、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260元、案件受理费8,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085元,共计1,485,598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处账号为6214********内的存款140000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账号6228********);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处账号为6217********_000001内的存款2555元、在中国银行成都聚萃街支行处账号为1212********内的存款484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账号6228********);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处账号为1031********_T200CNY00000003内的存款65474元、工行四川省眉山分行东坡支行处账号为2313********内的存款17085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账号622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