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执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大厦A栋1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系***妻子),女,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02,930.7元及利息110,879元(利息以1,302,9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9月2日计算至2023年3月28日)、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260元、案件受理费8,4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085元,共计1,485,59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5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