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1005号
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南环路1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935791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大厦A栋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32208395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703.23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8703.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0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