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3758号
原告:成都殷黄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莎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核康宁(成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
被告:中核康宁(成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华门诊部,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张德刚。
原告成都殷黄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康宁(成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核康宁(成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华门诊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殷黄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成都殷黄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跃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