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9号-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03民初47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
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夏得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