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2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56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OUHQCN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审第三人:**,男,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施工的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款是否应扣减;利息应如何计算等。关于工程量一节,**称其已建完工程包括:凯丹天地地上部分375户及地下部分120米、翡翠公园二期地上部分566户及地下部分315米、翡翠公园三期地上部分510户及地下部分2038米、长宏液化气地上部分76户、半山半海地上部分433户。**称一审判决遗漏了部分庭院管敷设工程。***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地上部分120元/户,地下部分50元/延长米,半山半海只涉及挂表,为50元/户。***的陈述表明地下部分施工工程单独计价。一审法院应查明**的施工是否包含地下部分,如有施工,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一审法院查清上述事实后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据实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曾国救‎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