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与裕景兴业(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2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公街13号3-26-1。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知***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公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裕景兴业(大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2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大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2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一审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负担25元,退回25元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妍 审判员 祝 贺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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