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方海岸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203民初973号 原告: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原告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燃气费190211.84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日至今,被告共计欠付燃气费190211.84元。原告的网格员对被告下达工商户燃气欠费催缴通知单,但被告不予理会,数次沟通无果后,于2023年7月对被告进行停气处理。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号为DLHR-KHGQ-0004928的《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工商业用户供用气合同》,原告为供气方,被告为用气方,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用气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辛仕园XX号;用气性质商业(公福)用气;燃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价格确定,按4.16元/m³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燃气政策调整供气价格,供气方有权依据相关政策及其精神,对本合同约定的燃气价格作相应调整,用气方应接受调价;气费按月结算,于每月结束3日内结算上月气费。原告提供的系统用户数据显示,被告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燃气费为欠费状态,共计欠燃气费190211.8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工商业用户供用气合同》、抄表记录、用户信息、欠费催缴通知单、抄表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和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供用气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工商业用户供用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气,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燃气费。现被告拖欠燃气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燃气费190211.8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当中2023年7月至本案起诉之日期间的燃气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欠费明细予以证明,且原告陈述2023年7月之后已对被告停供燃气,对该期间的燃气费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就燃气费的产生、欠费金额等事项进行答辩及举证,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此被告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燃气费190211.8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