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203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2024)辽0203民初97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某某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263.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