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日照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1544号
原告: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32号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3738764A。
法定代表人:杨文法,董事长。
被告:日照***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银河金街B9B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7TXG12。
法定代表人:范春辉。
原告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