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执2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则霖,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德民心脑血管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士源。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民心脑血管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20)鲁021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89191.6元及利息损失(以89191.6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3842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于永攀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