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民初2618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2534949L。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越凡,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吉县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芬芳小区内(特色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70286933Q。
法定代表人: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列军,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县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县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