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3622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芬芳小区内(特色街)4幢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70286933Q。
法定代表人: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2534949L。
法定代表人: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博,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清,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吉县九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苏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