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3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7625349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新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3执169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43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