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32民初257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被告: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Q0NAA05。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东湖社区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32MA6NQA0B8N。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橡树湾仔12栋1001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的原告***被告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淳湖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